一、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待遇
1、城镇职工医保:我院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下降100元,直至为零。在职人员个人自付比例为11%,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为7%,转外就医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9万元,超过限额进入商业保险,范围内报销90%,最高支付26万元。
2、新罗区城乡居民:我院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下降100元,直至为零。补偿比例为70%,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0万元(含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及以上的,进入大病保险并分段给予报销:15001元—30000元按50%比例补偿,30001元—60000元按55%补偿,60001元—100000元按60%补偿,100001元—150000元按65%补偿,15万元以上部分按70%补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3、其他县市城乡居民:我院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补偿比例为45%,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0万元(含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及以上的,进入大病保险并分段给予报销:15001元—30000元按50%比例补偿,30001元—60000元按55%补偿,60001元—100000元按60%补偿,100001元—150000元按65%补偿,15万元以上部分按70%补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4、转区外医院城乡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补偿比例为35%,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0万元。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及以上的,进入大病保险并分段给予报销:15001元—30000元按50%比例补偿,30001元—60000元按55%补偿,60001元—100000元按60%补偿,100001元—150000元按65%补偿,15万元以上部分按70%补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二、住院管理规定
1、住院身份核对 :参保人员入院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科室对参保人员进行身份核对并填写《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市参保人员住院身份核对表》。由经管医生、科主任、护士长签字确认后,将核对表存入住院病历中备查。
2、意外伤害住院: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外伤参保人员,入院48小时内内需填写意外伤害住院审批表,并备份住院记录复印件到医保办审批。
3、审批项目
(1)限制性药品:使用人血白蛋白、日达仙(进口胸腺肽)、格列卫(甲磺酸伊马替尼)、卡文(脂肪乳氨基酸葡萄糖)、肠内营养口服制剂(安素)、肠内营养乳剂,需由医生填写参保人员限制用药审批表,抢救用药应附抢救证明材料,经所属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未经审批和自行使用外购药品,视同使用自费药品,不予报销。
(2)输血、大型检查:需填写相关审批表,医保办盖章,医保中 心审批后方可报销,要求先审批后治疗用药(抢救用药可在一周内补批)或检查。
4、转诊转院: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上级医院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医保办(医务科)审批,到医保服务站窗口审批。
5、知情告知:大型检查、使用自费、贵重药品、医用耗材均需与参保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6、材料项目报销政策:人工关节,限价12000元,自付20%;人工瓣膜,限价13000元,自付20%;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不需自付;其余耗材支付限价5000元,支付20%。
三、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
根据龙政[2000]综350号《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文件的通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如下:
1、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非认定的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就医和购药的;
2、未经批准转到市外就医的;
3、职工因公负伤;
4、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
5、职工在失业期间未继续参保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本人个人医疗帐户积累额的部分;
6、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斗殴、自杀发生的医疗费;
7、在其他保险和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内应支付的医疗费;
8、经有权鉴定部门认定责任事故后,属非本人责任的;
9、各种不属于《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目录》的费用;
10、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殊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11、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费)、气功费(不含气功费治疗费);
12、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13、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14、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15、各种会议的医疗费;
16、各类磁疗用品费;
17、镶牙、配眼镜费用;
18、其他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不应在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四、居民医保不予支付范围
1、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参保居民在药店及超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范围的费用;
3、因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所进行的引、流产费用;
4、计划外生育所发生的分娩费用;
5、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6、交通肇事、打架斗殴、自杀、自残、酗酒、吸毒、戒毒、违法、犯罪等人为因素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
7、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等所造成伤害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8、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公共事件所发生的直接医疗费用;
9、辅助生殖技术(含人工受精和试管婴儿)及相关检查和治疗、各种整容整形、镶牙、假肢、佩镜、视力矫正等特殊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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